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是由一名主席和四名委員組成,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以批示委任。其成員包括如下:


主席: 宋敏莉

委員: 陳子勁*

委員: 唐曉峰

委員: 高炳坤

委員: 陳致平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包括:

(一)
負責領導及推行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尤其是作為有權限實體領導及主持選委會選舉行政長官的投票工作;
(二)
訂定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地點及運作時間;
(三)
就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有關事宜作出解釋;
(四)
就《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至第 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九十五條所作規範的具體實施發出具約束力的指引;此外,參照同一法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 就選委會候選人的競選活動制定指引;
(五)
監督並確保選舉活動依法進行;
(六)
審核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候選人資格及提名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規範性,並確定性接納行政長官候選人;
(七)
審核行政長官候選人在選舉活動中的選舉收支是否符合規範;
(八)
審核有關實體在選舉中的行為是否符合規範,並將所獲知的任何選舉不法行為報知有權限當局;
(九)
編製選舉結果的官方圖表;
(十)
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選舉活動的總結報告,並對有關活動提出改善建議;
(十一)
作出行政長官選舉法所規定的其他行為。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在公佈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後第一百五十日解散。但如有需要,行政長官可延長其任期。

* 基於陳子勁被任命為廉政專員,須於2019年12月20日起履行職責,故行政長官免除其擔任管委會委員的職務。

更新日期 :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