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第三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本年12月19日屆滿。

為配合本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以及循序漸進推進澳門政制發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2年6月30日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以下簡稱附件一修正案),從而完成了修改《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法定程序,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相關條文奠定了憲制基礎。

與此同時,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以貫徹落實附件一修正案的內容,並藉此進一步完善有關的選舉制度,以回應社會的訴求。修改後的《行政長官選舉法》於2012年9月11日正式生效,主要內容包括:將選舉委員會由原來300人組成,增加至本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委會共400人組成,進一步擴大選委會的代表性;適當分配選委會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委員名額,兼顧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以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並實現均衡參與的需要;在選委會人數增加至400人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人數由50名選委會委員增加至66人,以維持原規定六分之一的提名比例;將選委會委員選舉中法人選民的投票人數由11人增至22人,以增強選舉的代表性及民主參與成份;取消選委會委員選舉中的“自動當選”機制,以體現選舉的完整性,並提高選委會委員的認受性。

《行政長官選舉法》主要規範了兩個選舉工作,首先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其次是行政長官選舉。根據《特區公報》刊登的2014年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期為本年6月29日。選舉委員會組成後,便會展開行政長官的選舉工作。

隨著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日期的確定,由一名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的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亦將依法設立,以統籌和組織是次行政長官選舉。

透過行政長官選舉網頁,管委會會為大家提供關於上述兩個選舉工作的各項資訊以及最新的消息。


更新日期 :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