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

投票資格

祇有被列入選委會委員名冊者享有投票資格。

《投票權證明書》

行政公職局將為選委會委員簽發《投票權證明書》。在行政長官選舉日,選委會委員須親到投票站憑該證明書並出示身份證行使投票權。

《投票權證明書》上載有選委會委員的姓名、身份證編號。此外,亦印有投票日期、投票時間和投票地點等資料,以便選委會委員能夠在選舉日到正確的投票地點行使投票權。

領取《投票權證明書》

選委會委員須最遲於行政長官選舉日前第二日到行政公職局領取該局簽發的《投票權證明書》。

投票須知

祇有列入選委會委員名冊者,方可行使投票權。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投票權必須由選委會委員親自行使。

行政長官選舉設立單一投票站。行政長官選舉投票站的開放時間及各樣安排,將由管委會訂定並公佈,選委會委員須在管委會主席訂定的時間內抵達投票站,並辦理相關手續;全體選委會委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到場並完成相關手續後,管委會主席宣佈投票開始。

在行政長官選舉日,選委會委員須親到投票站憑《投票權證明書》並出示身份證行使投票權。

在管委會主席宣佈進行初步點算後抵達投票站的選委會委員,祇可參加下一輪的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