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實用手冊
行政暨公職局
目 錄
序言
閱讀指南
附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簡稱“選委會”)依法選出,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選委會由4個界別共300名委員組成。而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及界別分組的選委會委員名額,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原則制定的有關選舉法規定。
澳 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而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2004年12月19日屆滿。為規範行政長官選舉工作,並為確保該項工作以公平、公正、公開、 民主和廉潔原則進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2004年4月1日通過,並於2004年4月5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第3/2004號法律 《行政長官選舉法》訂立了選委會的產生辦法及行政長官選舉的程序和制度。
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選 委會300個委員名額大部份由選舉產生。因此,為了更好地說明關於選委會委員的選舉制度和程序,本實用手冊以“使用者角度”來編寫,詳述各項有關選委會委 員的選舉事宜,旨在令有意參加選委會委員選舉的人士,以及有意在該選舉中依法行使提名權和投票權的社團或組織易於瞭解在行使有關的權利時所涉及的行政程序 和手續。
本手冊是從使用者的角度來編寫的,使用者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閱讀相關章節,例如提名參選人的社團或組織可直接閱讀“提名參選人”部分。此外,凡涉及向行政當局遞交文件的選舉程序,手冊中都會說明辦理這些手續的“所需文件”、“注意事項”和“限期”等,以便使用者有所依循。
此外,為了使語言簡潔,本手冊使用了一些簡稱。以下為全稱與簡稱的對照表:
| 全 稱 |
簡 稱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基本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澳門特區 |
|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
行政長官 |
|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 |
管委會 |
|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 |
選委會 |
|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 |
選委會委員選舉 |
|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提名表 |
提名表 |
|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報名表 |
報名表 |
| 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投票人登記冊 |
投票人登記冊 |
| 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投票人投票權證明書 |
投票權證明書 |
| 投票站或投票分站執行委員會 |
執委會 |
1.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
為 了確保選委會的順利產生和行政長官選舉的順利進行,總體的選舉事務將由一個依法設立的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來負責管理。管委會成員由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並以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管委會由一名職級不低於中級法院法官的本地編制法官擔任主席,並由具備適當資格的四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 性居民擔任委員。此外,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及立法會議員均不得成為管委會的成員,以體現管委會工作的獨立性。
管委會的權限為:
- 一、負責領導及推行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尤其作為有權限實體來領導及主持由選委會選舉行政長官的投票工作;
- 二、訂定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舉行地點及其運作時間;
- 三、就有關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事宜作出解釋或發出指引;
- 四、監督並確保選舉活動依法進行;
- 五、審核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候選人的資格及提名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規則性,並確定行政長官候選人;
- 六、審核行政長官候選人在選舉活動中的選舉收支是否符合規範;
- 七、審核有關實體在選舉中的行為是否符合規範,並將所獲知的任何選舉不法行為報知有權限當局;
- 八、作出《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管委會成員不得成為選委會委員選舉的投票人或候選人,亦不得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
2.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簡稱“選委會”)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組成,專為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而設。按照《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選委會由4個界別共300名委員組成。
選委會任期5年,自選委會委員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起計。
2.1對委員資格的規範
選委會委員必須年滿21周歲、已作選民登記,並不得為無選舉資格者。
2.2委員界別、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
選委會委員界別、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如下:
第一界別
(共100人) |
工商、金融界 |
100人 |
| 第二界別(共80人) |
文化界 |
18人 |
| 教育界 |
20人 |
| 專業界 |
30人 |
| 體育界 |
12人 |
| 第三界別(共80人) |
勞工界 |
40人 |
| 社會服務界 |
34人 |
| 宗教界 |
6人 |
| (天主教代表2人、佛教代表2人、基督教代表1人、道教代表1人) |
|
| 第四界別(共40人) |
立法會議員的代表 |
16人 |
| 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 |
12人 |
| 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
12人 |
2.3委員的產生辦法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選委會300個委員名額在各個界別內均有不同的產生辦法。
2.3.1當然委員、自行選舉產生的委員及確認提名產生的委員
第 四界別的40個名額中,12個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並是選委會當然委員,16個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12個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均按各自所 定規則選出。此外,第三界別中的6個宗教界選委會委員名額則由天主教、佛教、基督教和道教的團體按照各自的名額以協商方式提名,由管委會確認和登記。
2.3.2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選舉產生的委員
因此,300名選委會委員中,除上述的46名之外,其餘的254名一律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關於界別的劃分、報名程序及選舉程序等規定產生。換言之,有意競逐這些席位的人士均須依照本手冊的說明,辦理有關的報名手續。
選委會任期5年,自該屆選委會全體委員名單首次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
3.選舉資格與方式
- 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2/2000號法律 《選民登記法》作登記的社團或組織,在其所屬的界別或界別分組選舉中具有投票資格。
- 界別及界別分組的劃分與《選民登記法》第29條規定的社會利益的劃分的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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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金融界等同僱主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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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界等同文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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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界等同教育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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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界等同專業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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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體育界等同體育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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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工界等同勞工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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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會服務界等同慈善利益。 |
- 由公共實體設立的法人或一半以上的財政收入是來自公共實體的法人,均不具投票資格,但專業公共社團除外。
屬於上述界別或界別分組,年滿21周歲,並已作選民登記且具選舉資格者,在該界別或該界別分組選舉中具有被選資格。
- 下列在職人士不得為投票人或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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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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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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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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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委會成員。 |
- 當然委員(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不得出任其他界別或界別分組的選委會委員;
- 具有多個界別身份的人士只能選擇在一個界別或一個界別分組參選;
- 屬於下列任一情況者無選舉資格(無投票資格及無被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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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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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認為是明顯精神錯亂且被收容在精神病治療場所或經由3名醫生組成的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為精神錯亂的人,即使其未經法院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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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確定判決宣告被剝奪政治權利。 |
每個具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或組織均享有最多11個投票權,由在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具自然人投票資格的在職成員中所選出的最多11名投票人以一人一票方式行使。
- 假如某界別或某界別分組的候選人數目不多於本身界別或界別分組所獲分配的選委會委員名額,則該等候選人自動當選而無需進行投票;
- 如某界別或某界別分組的候選人數目超過該界別或界別分組獲分配的名額,則由該界別或界別分組的投票人進行投票。該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當選,直至填滿獲分配的名額;
- 如某界別或某界別分組獲分配名額內得票最少且票數相等的候選人超過一人,則須按上述規則就該等候選人進行投票,直至確定最後一名當選者。
通過選委會委員選舉將產生254名選委會委員。主要的選舉程序如下:
選舉日期以行政命令訂定。同時,除非《行政長官選舉法》另有規定,否則選舉只可在星期日進行,且必須於同一日內完成。
選委會委員的選舉日期應比行政長官的選舉日期提早至少60日,並須在選委會選舉日期60日前公布,但補選日期除外。
已按照第12/2000號法律 《選民登記法》作登記的社團或組織,在其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的選委會委員選舉中具有提名資格。
每 一個社團或組織最多可提名相等於其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所獲分配的選委會委員名額的參選人。例如第一界別的工商、金融界具有100個名額,則該界別內的每一 個已按照《選民登記法》作登記的社團或組織最多可提名100名合資格人士在該界別內參選。又例如第三界別中的界別分組的勞工界,每一個勞工法人選民最多可 以提名40名人士參選。
最後,有關的社團或組織對同一名參選人只可提名一次。
為了行使有關的提名權,相關社團或組織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應以適當方式指定一名已作選民登記的代表,並由該名代表通過簽署由行政暨公職局提供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提名表”(簡稱“提名表”)進行提名。
為 此,有關社團或組織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應召開會議,為指定一名簽署提名表的代表進行議決。有關決議須登錄於機關本身的會議錄簿冊內,該會議錄尚須登錄所有 出席會議的成員的姓名;被指定的代表的姓名、其居民身份證號碼及自然人選民登記號碼;並由全體與會者以本人身份證明文件的簽名式樣簽名作據。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只能代表一個社團或組織作出提名,即是任何人均不能同時代表兩個或以上的社團或組織簽署有關的提名表。
為領取有關提名表,上述代表必須在行政暨公職局辦理登記手續。該局會按照社團或組織在選民登記時填報的通訊地址,將“法人選民代表 登記表”(DATE05號表格)郵寄予有關社團或組織。該登記表亦可透過該局網頁 www.safp.gov.mo下載,或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公眾接待櫃檯索取。
社 團或組織的負責人(其身份由身份證明局為選委會委員選舉效力簽發的按照該社團或組織章程所載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成員名單的證明書證明)應按照有關機關 會議的決議填妥上述登記表並簽署,然後由簽署提名表的代表在限期前將該登記表及所需附件交到行政暨公職局。該局在核實有關代表的身份後,會發給相等於其所 屬界別或界別分組所獲分配選委會委員名額數目的提名表,例如工商、金融界每一名已在行政暨公職局登記並被核實身份的代表將獲發100張提名表。代表應核實 收到的提名表及其總數並簽收作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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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選民代表 登記表”(DATE05號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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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身份證明局為選委會委員選舉效力簽發的按照該社團或組織章程所載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成員名單的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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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簽署該登記表的社團或組織負責人及該登記表所載的簽署提名表的代表的居民身份證副本。 |
- 任何人只能代表一個社團或組織作出提名;
- 社團或組織所指定的代表必須已作選民登記;
- 簽署上述登記表的社團或組織負責人的身份由身份證明局為選委會委員選舉效力簽發的按照該社團或組織章程所載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成員名單的證明書證明;如有關負責人因故不在,則可由其法定代任人簽署上述登記表,但該代任人的身份資料必須載於上述證明書;
- 代表在領取提名表後,其所屬的社團或組織不得更改其代表身份,亦不得指派另一名代表簽署有關的提名表。
被社團或組織指定的簽署提名表的代表須最遲於選委會委員選舉參選人報名日屆滿前第15日,即最遲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55日,向行政暨公職局提交上述證明其代表身份的適當文件,以領取提名表。
5.2.4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提名表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提名表”(簡稱“提名表”)是社團或組織依法行使提名權的一份重要文件。當社團或組織指定一名代表後,該名代表必須在限期前到行政暨公職局領取適當數量的提名表,然後在提名表上填寫被提名的參選人的資料並簽名作據,以完成提名程序。
代表所收到的每一張提名表,其大部分資料均會由行政暨公職局事先印備。這些事先印備的資料包括提名表的編號以及第一和第二部分資料。同時,每張提名表均會加蓋行政暨公職局的部門專用綠色印戳。
行 政暨公職局事先在提名表上印備編號、資料及加蓋該局的部門專用綠色印戳,目的是為了易於識別每張提名表和杜絕出現副本。這樣既確保參選人可在其所屬界別內 取得正確的提名表,不會收到由不屬於其參選界別或界別分組的社團或組織的提名表,也不會收到多於一張由同一個社團或組織的代表所簽署的提名表;而社團或組 織代表所簽署的提名表總數亦不會超出其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所獲分配名額的數目。
上述的提名表編號的格式是 S1.S2.RRRRR.NNN。S1.S2為其界別或界別分組代碼,例如第一界別的工商、金融界的代碼是1.1;第三界別中的第一界別分組勞工界,代碼 是3.1。RRRRR是相關社團或組織的5位數字法人選民登記號碼。最後的NNN是相關社團或組織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獲分配的選委會委員名額的序號,例如 第一界別的工商、金融界的NNN是001,002,…,至100;第三界別中的第一界別分組的勞工界的NNN是001,002,…,至040。
| 界別或界別分組 |
提名表編號 |
| S1 |
S2 |
RRRRR |
NNN |
| 第一界別 |
工商、金融 |
1 |
1 |
法人選民登記號碼 |
001,…,100 |
| 第二界別 |
文化 |
2 |
1 |
001,…,018 |
| 教育 |
2 |
2 |
001,…,020 |
| 專業 |
2 |
3 |
001,…,030 |
| 體育 |
2 |
4 |
001,…,012 |
| 第三界別 |
勞工 |
3 |
1 |
001,…,040 |
| 社會服務 |
3 |
2 |
001…,034 |
社團或組織通過其代表簽署提名表,提名其界別內的參選人。有關代表必須填寫(可僅用一種正式語言填寫)提名表內第三部分的資料,即是社團或組織所提名的參選人的資料。代表應在填寫有關資料及作出簽署後,隨即將提名表發予相關的參選人。
- 不得將提名表複製副本;
- 同一社團或組織不得向同一名參選人簽發多於一張的提名表,多簽的提名表將會作廢;
- 不得向其他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參選人簽發提名表;
- 提名表只可由行政暨公職局事先在提名表第二部分指明的代表進行簽署,非由上述指定代表簽署的提名表一律無效;
- 代表在填寫參選人的資料後應核實每項資料的正確性,尤其是參選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自然人選民登記號碼,如有塗改應在旁邊簽名作據;代表必須按照其本身居民身份證的簽名式樣進行簽署;
- 凡不符合上述要件的提名表將會作廢,行政暨公職局將不會就作廢的提名表作出補發。
被社團或組織指定的簽署提名表的代表最遲應於報名日屆滿前,即最遲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40日,完成簽署提名表的手續並將提名表發予有關的參選人,以便參選人能夠在上述的報名日屆滿前向行政暨公職局提交報名表和提名表,逾期提交的報名表和提名表將不被接受。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可報名參加選委會界別或界別分組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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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滿21周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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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作選民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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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來自本身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並至少獲得該界別或界別分組內百分之二十已作選民登記的社團或組織提名(如計算所得結果並非整數,則只取其整數部分,小數部分不計)。 |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士尚須受本手冊3.3所指限制的約束。
注意:如本身具有多個界別身份的人士,只能選擇在一個界別或一個界別分組參選。
符合參選資格的人士在作出在某個界別或界別分組參選的決定後,應向該界別或界別分組內已作選民登記的社團或組織爭取提名,有關的提名必須以本手冊5.2.5所述的簽署提名表方式來作出。
有意參選的人士必須在其參選的界別或界別分組內爭取到由該界別或界別分組最少百分之二十的已作選民登記的社團或組織所簽署的提名表(如計算所得結果並非整數,則只取其整數部分,小數部分不計)。
假 設第一界別的工商、金融界內共有99個已作選民登記的社團或組織,99×20%=19.8,取整後得19,即是有意在該界別參選的人士必須爭取到其中至少 19個社團或組織的提名,方符合參選資格。換言之,每一個工商、金融界的參選人在報名參選時必須提交不少於19張由該界別內不同社團或組織的代表所簽署的 提名表。
任何有意參選的人士應注意以下事項:
- 任何人士只能選擇在一個界別或一個界別分組參選;
- 不得接受不屬所參選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社團或組織的提名表;
- 不得接受任何提名表的副本;
- 不得接受同一社團或組織代表給予多於一張提名表;
- 須保證提名表上的資料正確無誤及具有相關社團或組織代表的親筆簽名。
5.3.3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報名表
“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報名表”(簡稱“報名表”),參選人須在報名表上填寫(可僅用一種正式語言填寫)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名稱及本人個人身份資料, 還須按照其爭取到的提名表將全部提名其參選的社團或組織的名稱、代表的姓名和相應的提名表的編號轉錄至報名表上,然後依次自行在報名表上社團或組織名稱前 的編號欄加上序號(最後的序號應與在提交報名表時附交的提名表總數相同)。如一份報名表不足以填寫所有資料,參選人可另用報名表補充,但所有社團或組織名 稱前的序號必須相連,例如參選人的第一份報名表中的社團或組織名稱前的序號是1至10,則第二份報名表中社團或組織名稱前的序號應是11至20,如此類 推。
參選人以向行政暨公職局領取及交回報名表的方式進行報名。領取報名表的日期和時間由管委會主席訂定並公布。參選人最遲須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40日將適當填寫的報名表及須附同的文件交回行政暨公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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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報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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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簽署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提名表”,其數目應不少於相關界別或界別分組已作選民登記的社團或組織總數百分之二十 (如計算所得結果並非整數,則只取其整數部分,小數部分不計); |
 |
三、參選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 參選人應在報名表上的社團或組織名稱前的編號欄內自行編上序號,然後將該序號轉錄至對應的社團或組織提名表的右上角,並於提交報名表時將所有提名表按右上角的序號順序整齊疊放;
- 參選人在報名表上最後一個社團或組織的序號應與提名表總數相同,如有差異,則以實際提交的提名表的總數為準;
- 同一參選人如提交超過一份由同一社團或組織簽發的提名表,一律只作一份計算;
- 參選人提交的提名表中凡是不屬於其參選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提名表、未填寫參選人本身資料的提名表、未經適當代表簽名作據的提名表或以副本提交的提名表,一律作廢;
- 參選人應儘早遞交報名表及所需附件,以防一旦出現任何錯漏,亦有充分時間在限期前作出更正。
參選人最遲須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40日將適當填寫的報名表及須附交的文件送交行政暨公職局。
行政暨公職局在收到參選人遞交的報名表及有關的附件後,如發現存在程序上不符合規範的情況,該局局長會即時作出適當通知,以便有關參選人在通知作出後兩日內糾正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凡不符合被選資格者,或未及時糾正不符合規範情況者將不被接納。
報名期屆滿後第5日或之前,行政暨公職局會於該局辦公設施內張貼合資格參選人的名單。
如無上訴或一經對提起的上訴作出決定,行政暨公職局將於一日內在該局辦公設施內貼出告示,公布一份載有全部候選人的總名單。
已按照第12/2000號法律 《選民登記法》作登記的社團或組織,在其所屬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選舉中具有投票資格,但除專業公共社團外,所有由公共實體設立的法人或一半以上的財政收入是來自公共實體的法人,均不具投票資格。
《選民登記法》內的社會利益與《行政長官選舉法》內的界別或界別分組對照如下:
| 《選民登記法》內的社會利益 |
|
《行政長官選舉法》內的界別或界別分組 |
| 僱主 |
等同於 |
I工商、金融 |
| 文化 |
文化 |
| 教育 |
教育 |
| 專業 |
專業 |
| 體育 |
體育 |
| 勞工 |
勞工 |
| 慈善 |
社會服務 |
每個具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或組織享有最多11個投票權,由在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具自然人投票資格的在職成員中選出最多11名投票人以一人一票方式行使。
社 團或組織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應召開會議,為指定投票人及一名負責提交投票人名單和領取投票權證明書的人員進行議決,該人員可與本手冊5.2.2所述的簽 署提名表的代表為同一人。有關決議須登錄於機關本身的會議錄簿冊內,該會議錄尚須登錄所有出席會議的成員的姓名;被指定的投票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和 自然人選民登記號碼;被指定的投票人的總數;以及被指定負責提交投票人名單和領取投票權證明書的人員的姓名及居民身份證號碼。最後由全體與會者以本人身份 證明文件的簽名式樣簽名作據。
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社團或組織。社團或組織應得到被指定的投票人同意,才可將其列入投票人名單,以免出現投票人在不知情下被列入超過一份的投票人名單的情況。
為方便有關社團或組織提交投票人名單,行政暨公職局會按照社團或組織在進行選民登記時填報的通訊地址,將“法人投票人名單 登記表”(DATE06號表格)郵寄予有關社團或組織。該登記表亦可透過該局網頁www.safp.gov.mo下載,或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公眾接待櫃檯索取。
具 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或組織的負責人(其身份由身份證明局為選委會委員選舉效力簽發的按照該社團或組織章程所載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成員名單的證明書證明) 應按照有關機關會議的決議填妥上述登記表並簽署,然後由上述負責提交投票人名單的人員在限期前將該登記表及所需附件交到行政暨公職局,以提交社團或組織的 投票人名單。該局在核實有關文件後會嚴格按照該社團或組織章程規定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的數目發出相應數目的投票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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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投票人名單 登記表”(DATE06號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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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身份證明局為選委會委員選舉效力簽發的按照該社團或組織章程所載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成員名單的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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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簽署該登記表的社團或組織負責人及該登記表所載的負責提交投票人名單和領取投票權證明書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副本。 |
- 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社團或組織;
- 上述的負責提交投票人名單和領取投票權證明書人員可與本手冊5.2.2所述的簽署提名表的代表為同一人;
- 簽署上述登記表的社團或組織負責人的身份由身份證明局為選委會委員選舉效力簽發的按照該社團或組織章程所載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成員名單的證明書證明;如有關負責人因故不在,則可由其法定代任人簽署上述登記表,但該代任人的身份資料必須載於上述證明書;
- 社團或組織應保證其投票人名單上的資料正確無誤,特別是投票人的自然人選民登記號碼;
- 社團或組織應儘早遞交投票人名單及所需附件,以防一旦名單出現任何錯漏,亦有充分時間在限期前作出更正。
社團或組織最遲須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40日將投票人名單及所需附件送交行政暨公職局。
上 述期限告滿後,行政暨公職局將根據由身份證明局為選委會委員選舉效力簽發的按照該社團或組織章程所載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成員名單的證明書,並嚴格按照 該社團或組織章程規定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的數目,對所有投票人的投票資格進行審查。該局會將合資格者的資料登錄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投票人登記冊 ”(簡稱“投票人登記冊”),並據此向每一合資格的投票人簽發一份“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投票人投票權證明書”(簡稱“投票權證明書”)。在選委會委員選舉 日,投票人須憑該投票權證明書及出示本身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到適當的投票站或投票分站,代表所屬的社團或組織行使投票權。
投 票權證明書上載有投票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和自然人選民登記號碼,以及投票人所屬的社團或組織的名稱、法人選民登記號碼及所屬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名 稱。此外,投票權證明書上亦印有投票日期、投票時間和編排給投票人的投票站或投票分站等資料,以便投票人能夠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到正確的投票地點行使投票 權。
行政暨公職 局將以適當方式通知已提交投票人名單的社團或組織,由其按照本手冊5.4.2所述指定的領取投票權證明書人員到該局領取有關證明書。已提交投票人名單的社 團或組織最遲須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兩日由上述人員到行政暨公職局領取該局簽發的投票權證明書。該人員簽收投票權證明書之前應核實其上資料正確無誤。
此外,已領取投票權證明書的社團或組織最遲須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一日將投票權證明書發給其投票人。
投票人必須先被列入投票人登記冊並經投票站或投票分站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確認其身份後,方可行使投票權。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投票權必須由投票人親自行使。
假如某界別或某界別分組的候選人數目未超出本身界別或界別分組所獲分配的選委會委員名額,則該等候選人自動當選而無需進行投票。
管委會為選委會委員選舉設立三個投票站,並視需要而定是否設置投票分站。投票人只可在管委會編排的投票站或投票分站進行投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投票站或投票分站的開關時間及各樣安排,將由管委會訂定並公布。關閉時間前已進入投票站或投票分站的投票人可於完成投票後才離開。
投票人最遲應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的前一日向所屬的社團或組織領取一份載有其個人資料的投票權證明書,其上亦會載有關於投票日期、投票時間和編排的投票站或投票分站等資料。
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投票人應在指定時間內攜帶本人的投票權證明書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到編排的投票站或投票分站,向執委會出示上述文件後領取選票進行投票。
在 選委會委員選舉日,投票人到達指定的投票站或投票分站後,應向執委會出示投票權證明書及居民身份證作登記。如投票人無法出示居民身份證,可出示貼有其近照 且一般用作識別身份的任何文件(例如:澳門特區護照、往港旅遊證、澳門特區駕駛執照、公職人員醫療咭或澳門特區政府機關工作證等)。又如投票人不能出示上 述證件,則可以由另外兩名投票人以個人名譽證明其身份。但在此情況下,該三名投票人必須先到投票站輔助中心填寫一份“身份聲明書”。
失明、嚴重患病或傷殘的投票人,如能向執委會提交由衛生局醫生發出的證明其不能親自或單獨作出投票行為的證明書,可自行選定一名人士陪同投票,陪同人須忠於被陪同人的投票意向,且負有絕對保密的義務。
執委會主席或副主席經核實投票人的資料係載於該投票站或投票分站的投票人登記冊後,會交給投票人一張選票。投票人應在登記冊的指定位置簽收,並將身份證明文件暫交執委會保管。
投票人在領得選票後,應隨即進入填票間填劃選票,並在選票上所選擇的候選人姓名旁邊的相應方格內填上“×”、“+”或“ ”符號,又或不作任何標示。
投 票人必須根據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所獲分配的選委會委員名額,在選票上選擇不超過該數目的候選人,否則該選票將被視為廢票。例如第一界別的工商、金融界有 100個選委會委員名額,則該界別的投票人只可在選票上填上最多100個相關符號,即是選出不超過100名候選人,否則其填劃的選票將視為廢票。
如投票人因劃錯選票或不慎損毀選票,應向執委會主席或副主席索取另一張選票,並交回損毀的選票。執委會主席或副主席會在回收的損毀選票上註明作廢並簡簽,並為適用有關規定而保留該選票。
完成劃票後,投票人須在離開填票間之前將選票對摺以掩蓋填在選票上的記號。
投票人在離開填票間後,必須隨即回到執委會主席或副主席面前,將摺妥的選票放入投票箱內。此時,核票員會在投票人登記冊上刪劃已投票者的姓名。
投票人完成投票後,應向執委會領回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隨即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員的指示離開投票站。
- 投票人必須根據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所獲分配的選委會委員名額,在選票上選擇不超過該數目的候選人,否則該選票將視為廢票;
- 投票人完成投票後,必須領回其身份證明文件才離開投票站;
- 投票人不得將選票帶離投票站;
- 投票是保密的。沒有人可以強迫任何人選投或不選投某一名候選人,任何人均無法得知某個投票人已選投的候選人,任何人亦絕不得透露本身準備選投或已選投的候選人;
- 在投票站或投票分站內,任何人不得行為不檢,不遵從執委會主席或副主席的任何合理指示,否則可被著令離場;
- 任何人不得在投票站內拉票或展示任何選舉廣告。未經執委會主席或副主席的明示准許,任何人不得在投票站內拍照、拍影片、錄影或錄音。
5.5候選人當選結果的公布
在完成全部選舉程序的選委會委員選舉日的翌日,總核算委員會將開始對選委會委員選舉日的初步核算結果進行總核算,總核算結果由總核算委員會主席宣布,並隨即在行政暨公職局辦公設施內以告示公布周知。
選委會委員選舉結果會在總核算工作完成日之後兩日內,送交終審法院審核,管委會在收到經終審法院核實的選舉結果副本後三日內,把載有全體選委會委員的名單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6.權利和義務
6.1針對參選人資格的司法上訴
未被載入本手冊5.3.5所指合資格參選人名單內的選委會委員參選人,可依法提起司法上訴。
有意提起司法上訴的參選人必須在上述名單張貼後一日內,在上訴書中列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並附上作為證據的一切資料,一併送交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將依法作出確定性裁判並將裁判結果通知有關的參選人。
6.2候選人的豁免權
自被確定接納的候選人名單總表公布之日起,至選委會委員名單公布之日,候選人享有下列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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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受拘留或羈押,但如其犯罪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的徒刑且為現行犯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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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對候選人提起刑事程序,且其被控訴,則有關訴訟程序只可在選委會委員選舉結果公布後繼續進行,但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留或羈押者除外。 |
6.3候選人退出選舉
任何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候選人均有權退出選舉,但最遲須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5日以經公證認定簽名的聲明書通知行政暨公職局。
6.4在選舉日的權利
- 如投票人任職的部門或企業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不休假,投票人可依法要求該部門或企業的負責人豁免在行使投票權利時間內的工作義務;
- 候 選人及投票人均可以就本身所屬的投票站的選舉工作提出質疑或以書面附同適當文件提出異議、抗議或反抗議。執委會不得拒絕接收異議、抗議或反抗議,並應在其 上簡簽和將之附於選舉工作紀錄內。執委會須對異議、抗議或反抗議作出決議,如認為決議將不影響投票的正常運作,得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投票時間結束後才作 出;
- 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投票時間結束後所進行的初步核算過程中,各候選人有權查閱選票,並有權就任何選票的點算或 評定向執委會主席提出質疑或異議,如執委會主席不接納就選票的評定所提出的異議,候選人有權與執委會主席共同在有關選票上簡簽備案。被提出異議或抗議的選 票,經上述簡簽後,將附於有關文件一併交予總核算委員會處理。
資料來源 : 行政暨公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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