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因此,第二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本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為了順利選出第三任行政長官,經第12/2008號法律所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已經立法會通過,並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法律全文亦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重新公佈。
為了更好地統籌和組織是次行政長官選舉,《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設立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依法履行各種職責及權限;管委會由一名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管委會下設秘書處,以協助其運作。
《行政長官選舉法》主要規範了兩個選舉工作,首先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其次是行政長官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一所指的具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它由三百名人士所組成,目的是為特區選出新一任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期為四月二十六日。選舉委員會組成後,便會展開行政長官的選舉工作。
行政長官選舉網頁,會為大家提供以及報導關於上述兩個選舉工作的各項資訊以及最新的消息。
更新日期 : 20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