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活動
競選活動

每位候選人及其代理人或競選機構均可自由展開競選活動,並有權取得平等的機會和待遇,但對於由其推行的競選活動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須按一般法的規定負民事責任,而對於在其競選活動進行中因煽動仇恨或暴力所引致的行為而直接產生的損害,亦須負責。
 

競選活動期

競選活動期由選舉日前第15日開始至選舉日前第2日午夜12時結束。
 

競選活動的方式
  • 競選活動得以發表政綱及接受傳媒採訪、免費郵寄宣傳品、會見選委會委員、舉辦選委會委員集會、發表演講及回答問題等方式進行。
  • 管委會亦會為每位候選人至少舉辦一次邀請全體選委會委員參加的政綱宣講及答問大會。
     
公共實體須保持中立與公正無私

行政當局與其他公法人的機關,公共資本公司的機關,以及公共服務、屬公產的財產或公共工程的承批公司的機關,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競選活動,亦不得作出足以使某一候選人以任何方式得益或受損而引致其他候選人受損或得益的行為。

此規定亦適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的機關,以及因與承批人訂立合同而經營幸運博彩的公司的機關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前述實體的工作人員,以及上述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且在娛樂場內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禁止展示與選舉有關的標誌、貼紙或其他宣傳品,並須對各候選人、代理人及提名人嚴格保持中立。
 

新聞自由與傳媒義務
  • 傳媒可自由報導各項競選活動。在競選活動期內,不可因記者或社會傳播企業所作的與競選活動有關的行為而對該記者或企業施以制裁,但不影響可在選舉日後追究倘應負的責任。
  • 刊登有關競選活動資料的資訊性刊物,在作出有關報導時,應平等對待各候選人。
     
禁止公佈民意測驗結果

由競選活動開始至選舉日翌日為止,有關候選人的民意測驗或調查的結果,一律禁止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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