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候選人及其代理人或競選機構均可自由展開競選活動,並有權取得平等的機會和待遇,但對於由其推行的競選活動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須按一般法的規定負民事責任,而對於在其競選活動進行中因煽動仇恨或暴力所引致的行為而直接產生的損害,亦須負責。
競選活動期由選舉日前第15日開始至選舉日前第2日午夜12時結束。
行政當局與其他公法人的機關,公共資本公司的機關,以及公共服務、屬公產的財產或公共工程的承批公司的機關,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競選活動,亦不得作出足以使某一候選人以任何方式得益或受損而引致其他候選人受損或得益的行為。
此規定亦適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的機關,以及因與承批人訂立合同而經營幸運博彩的公司的機關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前述實體的工作人員,以及上述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且在娛樂場內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禁止展示與選舉有關的標誌、貼紙或其他宣傳品,並須對各候選人、代理人及提名人嚴格保持中立。
由競選活動開始至選舉日翌日為止,有關候選人的民意測驗或調查的結果,一律禁止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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