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選民最遲須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40日(7 月 2 日)將投票人名單及其他所需文件送交管委會。
☑ | 《法人投票人名單登記表》CAECE12 號表格; |
☑ | 投票人已簽署的《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CAECE13 號表格; |
☑ | 由身份證明局按照該法人章程所載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名單簽發的證明書; |
☑ |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倘同意管委會向身份證明局取得,可免提交)。 |
上指 CAECE12 及CAECE13 號表格除可親臨領取外,亦可於行政長官選舉網頁 (www.ece.gov.mo) 下載。 |
按照《選民登記法》的規定已登錄的法人選民,推定在其所屬的不設分組的界別或界別分組選舉中具有投票資格。除專業公共社團外,所有由公共實體設立的法人不具投票資格。
每個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選民均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在選舉日期公佈日(4 月 8 日)的在職成員中,所選出的最多22名已作自然人選民登記的投票人,以一人一票方式行使投票權。
法人選民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應召開會議,議決指定投票人。有關決議須登錄於機關本身的會議心錄簿冊內,該會議錄尚須登錄所有與會成員的姓名;投票人姓名、身份證編號;投票人總數。
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法人選民。法人選民應得到投票人的同意,才可將其列入投票人名單,以免出現投票人在不知情下被列入超過一份的投票人名單的情況。因此,各投票人須簽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 CAECE13 號表格。
簽署一份以上 CAECE13 號表格 的人士,其投票人資格會被取消,而法人選民不得因此更換或替補投票人。管委會最遲至選舉日前第30日(7月12日)張貼有關名單,以便有關人士就此提起異議或上訴。
不是所有法人選民均有22票投票權,若領導或管理機關成員數目少於22人,法人選民便不可能儘得22票投票權。例如,某法人選民的組織章程規定會員大會設會長及副會長等3人,理事會設理事長及理事等5人,監事會設監事長及監事等3人,即其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成員最多只有11人(3+5+3),換言之,有關法人選民享有最多11票投票權,而並非22票。
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個以上的法人選民,即使法人選民屬於不同界別或界別分組。法人選民應得到被指定的投票人同意,才可將其列入投票人名單,以免出現投票人在不知情下被列入超過一份的投票人名單的情況。因此,各投票人須簽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行使投票權的聲明書》CAECE13 表格,而簽署一份以上聲明書的人士,不可代表任何法人選民投票,且法人選民不得因此更換或替補投票人。
法律規定法人選民享有的投票權,是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在職的法人選民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具有自然人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在行政長官訂定選舉日期後,即(4月8日)後才選舉產生的領導或管理機關成員,由於不符合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在職的規定,不能代表法人選民行使投票權。
載於2024年1月份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內且屬“維持有效”的法人選民才合符資格提名及指定投票人投票,有關法人選民清單可瀏覽選民登記網頁 (www.re.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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