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參選
報名參選

限期

參選人於 2024 年 7 月 2 日前將所需文件送交管委會報名。

 
所需文件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報名表》CAECE15 號表格
已由法人選民代表簽署的《提名表》,其數目應不少於相關界別或界別分組具有提名資格的法人選民總數百分之二十(取整);
《參選人擁護及效忠聲明書》;
《供行政長官參選人聯絡資料表》CAECE17 號表格
彩色白底免冠人像近照(1.5吋/2吋);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倘同意管委會向身份證明局取得,可免提交)。
上指 CAECE15 及 CAECE17 號表格除可親臨領取外,亦可於行政長官選舉網頁(www.ece.gov.mo) 下載,而《參選人擁護及效忠聲明書》則須親臨領取。
 
參選資格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可報名參加選委會委員選舉:
年滿18周歲;
已作自然人選民登記;
(被登錄於2024年1月份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
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為適用本項的規定,須提交真誠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參選人擁護及效忠聲明書》,並經管委會確認通過資格審查者,方可出任選委會委員;如拒絕作出上指的聲明,又或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不得出任選委會委員。
不屬於無選舉資格者;
在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至少獲百分之二十(如計算所得並非整數,則只取其整數,小數不計)具有提名資格的法人選民的提名。
   
注意:
  • 具有多種界別身份的人士只能選擇在一個界別或一個界別分組參選。
 
爭取提名

符合參選資格的人士倘有意在某個界別或界別分組參選時,應向該界別或界別分組內具有提名資格的法人選民爭取提名。

參選人必須在其參選的界別或界別分組內,爭取最少百分之二十(取整)具有提名資格的法人選民代表所簽署的《提名表》。

2024年1月份公開展示的《法人選民登記冊》是選委會委員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被登錄於登記冊內各界別或界別分組具提名資格的法人選民數目及按百分之二十取整計得的參選最少提名數目如下:

界別或界別分組 具提名資格的
法人選民數目
參選最少
提名數目
第一界別 工商、
金融界
107 21
第二界別 文化界 133 26
教育界 22 4
專業界 62 12
體育界 249 49
第三界別 勞工界 68 13
社會服務界 136 27

例如:第一界別的工商、金融界內共有107個具有提名資格的法人選民,107×20%=21.4,取整後得21,即是有意在該界別參選的人士必須爭取到其中至少21個工商、金融界法人選民的提名,方符合參選資格。換言之,工商、金融界的每一參選人在報名參選時必須提交不少於21張由該界別內不同法人選民的代表所簽署的《提名表》。

 
聯絡法人選民以爭取支持

管委會在行政長官選舉網頁 (www.ece.gov.mo) 公開已提交簽署《提名表》的代表的法人選民、代表人的姓名,以及聯絡方法,以便有意參選人士可聯絡簽署《提名表》的代表。

 
《報名表》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報名表》CAECE15 號表格(簡稱《報名表》)是供參選人報名的一份重要文件。參選人須在《報名表》上填寫(可用任一正式語言填寫)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名稱及個人身份資料,還須按其所取得的提名將全部提名其參選的法人選民名稱和相應《提名表》的編號轉錄至《報名表》上,然後依次自行在《報名表》的法人選民名稱前加上序號(最後的序號應與在提交《報名表》時附交的《提名表》總數相同)。如一份《報名表》不足以填寫所有資料,參選人可另用《報名表》補充,但所有法人選民名稱前的序號必須相連,例如參選人的第一份《報名表》中的法人選民名稱前的序號是1至10,則第二份《報名表》中法人選民名稱前的序號應是11至20,如此類推。


注意:
  • 參選人應把《報名表》上的法人選民名稱前所自編的序號,記於對應《提名表》的右上角,並按序號順序整齊疊放。
  • 參選人在《報名表》上最後一個法人選民的序號應與《提名表》總數相同,如有差異,以實際提交之數為準。
 
報名

參選人以向管委會領取及交回《報名表》的方式報名。參選人最遲須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40日(7月2日)將填妥的《報名表》附同其他所需文件送交管委會。

此外,為讓有意參選行政長官選舉的人士爭取選委會委員的提名,各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應提供最少一項聯絡資料。


注意:
  • 只能選擇在一個界別或一個界別分組參選。
  • 參選人如提交超過一份由同一法人選民簽發的《提名表》,一律只作一份計算。
  • 參選人提交的《提名表》中,凡不屬其參選界別或界別分組的、未填寫參選人本身資料的、未經代表簽名的或非由管委會製作的,一律作廢。
  • 參選人應儘早遞交《報名表》及其他所需文件,以防出現錯漏,亦有充分時間在限期前補正。
 
確認為候選人
一、管委會負責查核並確認參選人是否符合候選人資格。
二、為適用上點的規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者向管委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
三、針對管委會基於上點所指意見書而作出參選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四、為適用第二點的規定,在判斷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時,尤須考慮下列情況:
(一)須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不組織或參與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
(二)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不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
(三)不得勾結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反華組織、團體或個人滲透澳門特別行政區權力機關,不參與該等實體組織安排的培訓活動或不接受其提供的資助;
(四)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
(五)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的行為;
(六)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不作出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七)不為實施(一)項至(六)項所禁止的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協助或提供便利,不對任何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以任何方式表示支持,又或不因選舉目的而接受作出第四點所指任一行為者提供的支持。
五、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報名不被接納。
六、除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的情況外,如發現存在程序上不符合規範的情況,管委會須即時作出適當通知,以便有關參選人在通知作出後兩日內,糾正不符合規範的情況。
七、報名期屆滿後第10日(7月12日),管委會於辦公設施內張貼合資格參選人的名單;不具被選資格,或在上點所指期間內未糾正不符合規範情況者不予接納。

如無上訴或一經對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判,則於1日內,透過張貼於管委會辦公設施內的告示,公佈一份載有全部被確定接納的候選人名單總表。


喪失候選人資格

在公佈上指候選人名單總表後,以及在總核算委員會將選舉結果副本送交終審法院前,經事實證明候選人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處於任何無被選資格的情況,管委會對喪失候選人資格作出緊急決定。

確定喪失候選人資格的決定,立即公佈於行政長官選舉網頁 (www.ece.gov.mo),並最遲於作出有關決定的翌日通知該名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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