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人於 2024 年 7 月 2 日前將所需文件送交管委會報名。
☑ |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報名表》CAECE15 號表格; |
☑ | 已由法人選民代表簽署的《提名表》,其數目應不少於相關界別或界別分組具有提名資格的法人選民總數百分之二十(取整); |
☑ | 《參選人擁護及效忠聲明書》; |
☑ | 《供行政長官參選人聯絡資料表》CAECE17 號表格; |
☑ | 彩色白底免冠人像近照(1.5吋/2吋); |
☑ |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倘同意管委會向身份證明局取得,可免提交)。 |
上指 CAECE15 及 CAECE17 號表格除可親臨領取外,亦可於行政長官選舉網頁(www.ece.gov.mo) 下載,而《參選人擁護及效忠聲明書》則須親臨領取。 |
☑ | 年滿18周歲; |
☑ | 已作自然人選民登記; (被登錄於2024年1月份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 |
☑ | 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為適用本項的規定,須提交真誠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參選人擁護及效忠聲明書》,並經管委會確認通過資格審查者,方可出任選委會委員;如拒絕作出上指的聲明,又或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不得出任選委會委員。 |
☑ | 不屬於無選舉資格者; |
☑ | 在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至少獲百分之二十(如計算所得並非整數,則只取其整數,小數不計)具有提名資格的法人選民的提名。 |
符合參選資格的人士倘有意在某個界別或界別分組參選時,應向該界別或界別分組內具有提名資格的法人選民爭取提名。
參選人必須在其參選的界別或界別分組內,爭取最少百分之二十(取整)具有提名資格的法人選民代表所簽署的《提名表》。
2024年1月份公開展示的《法人選民登記冊》是選委會委員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被登錄於登記冊內各界別或界別分組具提名資格的法人選民數目及按百分之二十取整計得的參選最少提名數目如下:
界別或界別分組 | 具提名資格的 法人選民數目 |
參選最少 提名數目 |
|
第一界別 | 工商、 金融界 |
107 | 21 |
第二界別 | 文化界 | 133 | 26 |
教育界 | 22 | 4 | |
專業界 | 62 | 12 | |
體育界 | 249 | 49 | |
第三界別 | 勞工界 | 68 | 13 |
社會服務界 | 136 | 27 |
例如:第一界別的工商、金融界內共有107個具有提名資格的法人選民,107×20%=21.4,取整後得21,即是有意在該界別參選的人士必須爭取到其中至少21個工商、金融界法人選民的提名,方符合參選資格。換言之,工商、金融界的每一參選人在報名參選時必須提交不少於21張由該界別內不同法人選民的代表所簽署的《提名表》。
管委會在行政長官選舉網頁 (www.ece.gov.mo) 公開已提交簽署《提名表》的代表的法人選民、代表人的姓名,以及聯絡方法,以便有意參選人士可聯絡簽署《提名表》的代表。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報名表》CAECE15 號表格(簡稱《報名表》)是供參選人報名的一份重要文件。參選人須在《報名表》上填寫(可用任一正式語言填寫)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名稱及個人身份資料,還須按其所取得的提名將全部提名其參選的法人選民名稱和相應《提名表》的編號轉錄至《報名表》上,然後依次自行在《報名表》的法人選民名稱前加上序號(最後的序號應與在提交《報名表》時附交的《提名表》總數相同)。如一份《報名表》不足以填寫所有資料,參選人可另用《報名表》補充,但所有法人選民名稱前的序號必須相連,例如參選人的第一份《報名表》中的法人選民名稱前的序號是1至10,則第二份《報名表》中法人選民名稱前的序號應是11至20,如此類推。
參選人以向管委會領取及交回《報名表》的方式報名。參選人最遲須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40日(7月2日)將填妥的《報名表》附同其他所需文件送交管委會。
此外,為讓有意參選行政長官選舉的人士爭取選委會委員的提名,各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應提供最少一項聯絡資料。
如無上訴或一經對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判,則於1日內,透過張貼於管委會辦公設施內的告示,公佈一份載有全部被確定接納的候選人名單總表。
在公佈上指候選人名單總表後,以及在總核算委員會將選舉結果副本送交終審法院前,經事實證明候選人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處於任何無被選資格的情況,管委會對喪失候選人資格作出緊急決定。
確定喪失候選人資格的決定,立即公佈於行政長官選舉網頁 (www.ece.gov.mo),並最遲於作出有關決定的翌日通知該名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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