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四名委員組成,由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根據4月8日刊登的第5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行政長官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委任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委員,包括終審法院法官宋敏莉(委員會主席)、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米萬英、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盛銳敏、行政公職局局長吳惠嫻及新聞局局長陳露。任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主席
宋敏莉
委員
米萬英
委員
盛銳敏
委員
吳惠嫻
委員
陳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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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領導及推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尤其是作為主管實體領導及主持選委會選舉行政長官的投票工作;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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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地點及運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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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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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有關事宜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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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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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九十五條所作規範的具體實施發出具約束力的指引;此外,參照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就選委會候選人的競選活動制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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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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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並確保選舉活動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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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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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選委會委員選舉參選人資格及提名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規範性,並確定性接納選委會委員選舉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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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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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選委會委員選舉候選人喪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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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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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跟進核實選委會委員是否符合第九條規定的資格,並對不符合資格者作出喪失資格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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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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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候選人資格及提名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規範性,並確定性接納行政長官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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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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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行政長官候選人在選舉活動中的選舉收支是否符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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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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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有關實體在選舉中的行為是否符合規範,並將所獲知的任何選舉不法行為報知具職權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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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編製選舉結果的官方圖表; |
(十三) | 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選舉活動的總結報告,並對有關活動提出改善建議; |
(十四) | 作出本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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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