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
報名參選
 
限期

2024年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名期為8月29日至9月12日。
 

參選資格及限制
候選人資格
一、
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二)
不具有外國居留權或承諾在就任行政長官之前放棄倘有的外國居留權;
(三)
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年滿40周歲;
(四)
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五)
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
(六)
已被登錄於行政長官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且不屬於無選舉資格者。
二、
為適用上款(五)項的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須提交真誠聲明其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聲明書。
三、
如拒絕作出上款所指的聲明,又或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者,不能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

限制
一、
屬於下列任一情況者不得被提名為候選人,但(二)至(十)項所指者在候選人提名開始日之前已辭職或退休者除外:
(一)
正在履行連任任期的行政長官;
(二)
主要官員;
(三)
行政會委員;
(四)
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
(五)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委員;
(六)
選委會委員;
(七)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務法人內、尤其在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內任職的全職人員,以及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共服務或使用屬公產的財產的承批實體內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參資的公司內任職的全職人員;
(八)
宗教或信仰的司祭;
(九)
任何外國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尤其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
(十)
任何外國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尤其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二、
於候選人提名開始日起計前五年內,在澳門或以外,被確定性裁判判處徒刑三十日或以上者,亦不得參選。
三、
被提名的候選人須聲明以個人身份參選,且在任期內不參加任何政治社團;屬政治社團成員者如當選並獲任命,須在就任日前公開聲明已退出該社團。
四、
立法會議員如參加行政長官選舉,自被確定性接納為候選人之日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之日中止議員職務;如當選並獲任命則自就任之日起視為喪失議員資格。
五、
屬於下列任一情況者無選舉及被選資格(不得成為投票人或候選人):
(一)
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
(二)
被認為是明顯精神錯亂且被收容在精神病治療場所或經由3名醫生組成的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為精神錯亂的人,即使其未經法院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亦然;
(三)
經確定判決宣告被剝奪政治權利。
代理人

有意參選行政長官者,可委託一名代理人協助進行爭取選委會委員提名的工作。委託代理人時須向管委會提交《2024行政長官選舉代理人委託書》(CAECE32),而代理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已作選民登記。


爭取提名

符合參選資格者在作出參選行政長官的決定後,可親自或透過其代理人或競選機構爭取選委會委員提名,而提名必須以簽署《提名表》方式來作出。

有意參選者可透過書面方式向管委會申請取得選委會委員的聯絡資料,即選委會委員向管委會提供的聯絡電話、通訊地址、電郵地址三項或其中一項聯絡方式,藉此爭取選委的提名。

有意參選者必須爭取不少於66名選委會委員以聯合簽署《提名表》方式作出的提名。


所需文件
分別已由被提名人經公證認定簽署及不少於66名參加提名的選委會委員簽署的《提名表》(CAECE30);
《2024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擁護及效忠聲明書》(CAECE31)(簡稱《聲明書》);
被提名人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倘同意管委會向身份證明局取得,可免提交);
參加提名的每一名選委會委員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倘同意管委會向身份證明局取得,可免提交)。
注意事項:
  • 被提名人須在提名期截止前將經適當填寫的《提名表》和須附同的文件,尤其包括《聲明書》送交管委會,由管委會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相關人員簽收。
  • 《提名表》上被提名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該認證費可獲豁免)。
  • 在提名期結束後送交的《提名表》不予接收。
確認為候選人
一、
管委會須於提名期結束後的五日內對被提名人進行可接納性審查。
二、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被提名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者向管委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
三、
針對管委會基於上款所指意見書而作出被提名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四、
為適用第二款的規定,在判斷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時,尤須考慮下列情況:
(一)
須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不組織或參與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
(二)
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不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
(三)
不得勾結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反華組織、團體或個人滲透澳門特別行政區權力機關,不參與該等實體組織安排的培訓活動或不接受其提供的資助;
(四)
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
(五)
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的行為;
(六)
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不作出第2/2009號法律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七)
不為實施(一)項至(六)項所禁止的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協助或提供便利,不對任何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以任何方式表示支持,又或不因選舉目的而接受作出本款所指任一行為者提供的支持。
五、
被提名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其提名不被接納。
六、
如管委會主席認為需提供文件以彌補缺陷,得要求被提名人或其代理人在兩日內提供相關文件。
七、
管委會應在完成審查的翌日公佈其決定,該決定須載有被接納的被提名人姓名及所有提名人姓名。

被提名人及選委會委員得於上述決定公佈後一日內向管委會提出異議,但針對管委會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被提名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者向管委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而作出被提名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

管委會須在提出異議的期限屆滿後一日內對異議作出最後決定並公佈。而在該決定公佈後一日,候選人得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如在規定期限內無人提出異議,或對所提出的異議已作出決定,或與此相關的司法上訴已作出裁判,管委會應即時公佈被確定性接納的候選人。


喪失候選人資格

被確定性接納的候選人,屬於下列任一情況者喪失候選人資格:

一、
身故;
二、
退選;
三、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區外,因犯罪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個月的徒刑且為現行犯而被拘留或羈押者;
四、
被發現並由管委會確認不具備被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者,或於候選人提名開始日起計前五年內,在澳門或以外,被確定性裁判判處徒刑三十日或以上者;
五、
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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