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下稱“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是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由4個界別共400名委員組成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第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本年12月19日屆滿,為此,須開展第六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工作。為了統籌及組織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行政長官透過第58/2024號批示,設立了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以確保兩項選舉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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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