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下簡稱“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按照經修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由4個界別共400名委員組成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該任期由中央人民政府在任命文書中指明的就任日期起計。第四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本年12月19日屆滿。 根據《特區公報》刊登的2019年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期為本年6月16日。
《行政長官選舉法》主要規範了兩個選舉工作,分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
為確保行政長官選舉的順利進行,總體的選舉事務將由一個依法設立的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並統籌和組織是次行政長官選舉。
透過行政長官選舉網頁,大家可了解是次選舉工作的各項資訊以及最新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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