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簡稱:選委會)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組成,專為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而設。按照經修訂的《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選委會由四個界別共400名委員組成。
選委會任期5年,自選委會委員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首次公佈之日起計。
對委員資格的規範
一、選委會委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年滿18周歲;
(二)已作選民登記;
(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不屬於無選舉資格者。
二、為適用相關的規定,須提交真誠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聲明書,並經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確認通過資格審查者,方可出任選委會委員。
三、如拒絕作出聲明,又或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不得出任選委會委員。
選委會委員界別、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
按照經修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選委會由四個界別共400名委員組成。
選委會委員界別、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如下:
一、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共一百二十人。
二、第二界別共一百一十五人:
(一)文化界二十六人;
(二)教育界二十九人;
(三)專業界四十三人;
(四)體育界十七人。
三、第三界別共一百一十五人:
(一)勞工界五十九人;
(二)社會服務界五十人;
(三)宗教界:天主教代表二人、佛教代表二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
四、第四界別共五十人:
(一)立法會議員的代表二十二人;
(二)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十二人;
(三)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十四人;
(四)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二人。
委員的產生辦法
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各分組及第三界別中的勞工界和社會服務界,其選委會委員由該界別或界別分組中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依照《行政長官選舉法》有關規定選舉產生。
宗教界的選委會委員,由宗教的團體各自以協商方式提名,由管委會確認和登記。
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為當然委員。
選委會委員中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及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分別由該屆立法會議員、該屆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及在任市政機構成員自行選舉產生。
當然委員、自行選舉產生的委員及確認提名產生的委員
第四界別的50個名額中,12個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是選委會當然委員,22個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14個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2個為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均按各自所定規則選出。此外,第三界別中宗教界的6個名額則由天主教、佛教、基督教及道教的團體按照各自的名額以協商方式提名,由管委會確認和登記。如被提名的人數超過相關的宗教所獲分配的名額,則由管委會安排公開抽籤以確定人選。
- 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須最遲至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四十日(7月2日),將其全國人大代表證副本及完整的身份資料送交管委會登記,並須附同真誠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聲明書。
- 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及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分別由該屆立法會議員、該屆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及在任市政機構成員自行選舉產生;選舉須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8月11日)進行並完成,且須將當選者名單及其完整的身份資料送交管委會登記,並須附同真誠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聲明書。
- 宗教界的選委會委員,由天主教、佛教、基督教及道教的團體按照各自的名額以協商方式提名,由管委會確認和登記;提名的團體必須於選委會選舉日期公佈日(4月8日)已取得法律人格至少七年、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並以宣揚相關的宗教為目的,且未有在其他界別或界別分組作出提名;提名須附同被提名人的完整身份資料以及真誠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聲明書;被提名人須是屬於該宗教的團體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成員;提名須最遲至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四十日(7月2日)送交管委會。
管委會負責查核並確認上述人士是否符合選委會委員的資格。
選舉資格與方式
投票資格
按照《選民登記法》的規定已登錄的法人選民,推定在其所屬的不設分組的界別或界別分組選舉中具有投票資格。
由公共實體設立的法人,不具投票資格,但專業公共社團除外。
被選資格
屬於不設分組的界別或界別分組,符合選委會委員必須具備的資格者,在所屬界別或該界別分組選舉中具有被選資格。
(一)行政長官;
(二)主要官員;
(三)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
(四)管委會成員。
(一)任何外國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尤其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
(二)任何外國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尤其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 當然委員(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不得出任其他界別或界別分組的選委會委員。
- 具有多個界別身份的人士只能選擇在一個界別或一個界別分組參選。
- 屬於下列任一情況者無選舉資格(不得成為投票人或候選人):
(一)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
(二)被認為是明顯精神錯亂且被收容在精神病治療場所或經由3名醫生組成的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為精神錯亂的人,即使其未經法院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亦然;
(三)經確定判決宣告被剝奪政治權利。
選舉方式
每個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選民均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在選舉日期公佈日的在職成員中,選出最多22名已登錄的選民為投票人,以一人一票方式行使。
選舉標準
- 界別或界別分組的選委會委員由該界別或界別分組的投票人投票選出;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當選,直至填滿獲分配的名額。
- 如界別或界別分組獲分配的最後名額中,有得票相等的候選人超過一人時,由管委會主席安排公開抽籤,以確定最後一名當選者。
- 得票相等的落選者由管委會主席分別安排公開抽籤中確定排名,以備有需要時依序替補出缺的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