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簡稱“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時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由4個界別共400名委員組成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簡稱“選委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該任期由中央人民政府在任命文書中指明的就任日期起計。


選舉資格與方式
投票資格

祇有列入選委會委員名冊者享有投票資格。
 

候選人資格
一、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二)不具有外國居留權或承諾在就任行政長官之前放棄倘有的外國居留權;
(三)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年滿四十周歲;
(四)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
(五)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
(六)已被登錄於行政長官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且不屬於無選舉資格者。
二、​為適用上款(五)項的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須提交真誠聲明其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聲明書。
三、如拒絕作出上款所指的聲明,又或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者,不能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
 
限制
一、屬於下列任一情況者不得被提名為候選人,但(二)至(十)項所指者在候選人提名開始日之前已辭職或退休者除外:
(一)正在履行連任任期的行政長官;
(二)主要官員;
(三)行政會委員;
(四)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
(五)行政長官選舉管委員會(簡稱“管委會")委員;
(六)選委會委員;
(七)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務法人內、尤其在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內任職的全職人員,以及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共服務或使用屬公產的財產的承批實體內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參資的公司內任職的全職人員;
(八)宗教或信仰的司祭;
(九)任何外國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尤其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
(十)任何外國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尤其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二、於候選人提名開始日起計前五年內,在澳門或以外,被確定性裁判判處徒刑三十日或以上者,亦不得參選。
三、被提名的候選人須聲明以個人身份參選,且在任期內不參加任何政治社團;屬政治社團成員者如當選並獲任命,須在就任日前公開聲明已退出該社團。
四、立法會議員如參加行政長官選舉,自被確定性接納為候選人之日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之日中止議員職務;如當選並獲任命則自就任之日起視為喪失議員資格。
五、屬於下列任一情況者無選舉及被選資格(不得成為投票人或候選人):
(一)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
(二)被認為是明顯精神錯亂且被收容在精神病治療場所或經由3名醫生組成的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為精神錯亂的人,即使其未經法院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亦然;
(三)經確定判決宣告被剝奪政治權利。
選舉方式

選委會委員祇可以個人身份,一人一票無記名方式就獲確定性接納的候選人投票。


選舉標準
一、候選人得票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的半數即可當選。
二、如在每一輪投票中無候選人獲得超過全體委員半數的選票,則須就得票數為前兩位之內的候選人進行下一輪投票,得票最多者當選。
三、在每一輪投票後,經初步核算,所投選票數目如多於已投票的選委會委員數目則投票無效,須進行新一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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