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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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須知

投票人必須已列入《投票人登記冊》並經投票站執行委員會確認其身份後,方可行使投票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外,投票權必須由投票人親自行使。

投票人只可在管委會指定的投票站投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投票站的開關時間及各樣安排,將由管委會訂定並公佈。

 
投票程序
  • 到達票站

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投票人應帶同身份證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失明、嚴重患病或傷殘的投票人,出示由衛生局醫生發出,證明其不能親自或單獨作出投票行為的證明書,可自行選定一名投票人陪同投票,又或由執委會一名成員在另一名成員見證下陪同投票,陪同人須忠於被陪同人的投票意向,且負有絕對保密的義務。

 注意:
  • 在投票站內行為不檢,或不遵從執委會主席或副主席指示的人士,可被著令離場。
  • 任何人不得在投票站內拉票或展示任何選舉廣告。未經執委會主席或副主席的明示准許,任何人不得在投票站內拍照、錄影或錄音。
 
  • 領取選票

投票人將身份證交給核票員,核票員核對投票人資料無誤後,將身份證、選票及封套交給投票人。  
 

  • 填劃選票

投票人在領得選票後,應隨即進入劃票間,以放置於劃票間內的專用筆填劃在選票上所選擇的候選人姓名旁邊的相應方格。

投票人必須根據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所獲分配的選委會委員名額,在選票上選出不超過該數目的候選人,否則該選票將被視為廢票。例如第一界別的工商、金融界有120個選委會委員名額,如候選人超過120名,則該界別的投票人只可在選票上填劃最多120個相應方格,即是選出不超過120名候選人,否則其填劃的選票將視為廢票。

如投票人因劃錯選票或不慎損毀選票,應向執委會主席或副主席索取另一張選票,並交回損毀的選票。執委會主席或副主席會在回收的損毀票上註明作廢並簡簽,並為適用有關規定而保留該選票。

注意:
  • 投票人必須根據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所獲分配的選委會委員名額,在選票上選擇不超過該數目的候選人,否則該選票將視為廢票。
  • 投票是保密的。沒有人可以強迫投票人按某意向投票或不投票,任何人均無法得知某個投票人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任何投票人亦不應透露本身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
 
  • 將選票放入封套

完成劃票後,投票人須在離開劃票間之前將選票放入封套內加以保密。  
 

  • 投入票箱

投票人在離開劃票間後,必須隨即將選票連封套投入票箱內。

注意:
  • 投票人不得將選票帶離投票站。
 
  • 離開票站

投票人完成投票後,應隨即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員的指示離開投票站。
 

公佈候選人當選結果

在選舉日投票時間結束後,隨即在投票站內進行初步核算,並公佈初步核算結果。

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的翌日,總核算委員會開始對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初步核算結果作總核算,總核算完成後,由總核算委員會主席宣佈結果,並隨即在總核算委員會運作地點以告示公佈。

選委會委員選舉結果會在總核算工作完成日之後兩日內,送交終審法院審核。管委會在收到經終審法院核實的選舉結果副本後三日內,把選委會委員的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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